游客发表
福斯特霍夫也声称它会破坏法治国结构,使宪法律消解为个案决疑。
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创造性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
深刻总结中国古代法制历史的成败得失。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放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我们的征途必定波澜壮阔,必定充满挑战,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中显现出更加重要的保障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具有开创性、实践性、真理性、前瞻性的科学思想体系,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
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到司法为民理念的贯彻,从执行难问题的破解到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的坚决纠正,从法律援助工作的长足发展到阳光司法机制的建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一系列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被逐一解决,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更加顺畅高效,司法质效显著提升。才能发挥制度优势,使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各项工作都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运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所谓权力的本质(或实质),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应该是指在权力后面决定其之所以是权力而不是其他什么的东西。
这个权力是公正的,这是最主要的,权威性因之而生,强大力由之更强,如果没有公正性,权威可能只是淫威,强大可能只是残暴,这两者都无助于恶的对立的解决,反而会加剧恶的对立。如果说权力体现公共利益或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权力就只是手段、工具、方法、路径,它是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服务的,它如果偏离了公共利益,它就失效了,腐败了,就不能算公共权力。这个权力是外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因为在恶的对立中,双方力量对比已经形成,难以改变,如果没有一个外在的力量,就不能改变这种力量对比,就不能摆脱这种恶的对立。倘若此论成立,不仅是中国法学界的绝大贡献,在世界法学之林中亦将占有卓越的位置。
总评童之伟先生是我敬佩的学者,他在法苑深耕三十余载,兹兹念念,为中国法学的自立自强殚精竭虑。也就是说,权力的目的一方面是防止这些恶的对立伤害人类、毁灭社会。
现在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权力的本质:保护人民正当的利益。我比较了我引的旧版本和童先生引的新版本,旧版本是: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2]在童先生的权力本质说中,在下有这样几个疑问:既然童先生选择了剩余产品作为权力的来源,按照现在通行的说法,人类文明历史中最早占有剩余产品的是奴隶主,在近现代占有剩余产品的是资本家,那么握有权力的就是他们了,或者说是奴隶主阶级或资产阶级,这也合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奴隶主国家和资产阶级国家,这样的国家怎样体现公共利益或实现公共利益呢?他们只会体现或实现自己或本阶级的利益。或者说一个由剥削所得一个由税收所得,这二者都是剩余产品,有本质区别吗?童先生可能会反驳说,这种区别不在占有或所得的形式上,而是在其使用的功能上,剥削阶级的占有或所得是为了自己的私欲,国家的占有或所得是为了公共利益。
童先生确实这样认为:宪法规定的国有经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实际上首先表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由其产生了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相关职权,其次才表现为民法上的国家财产所有权。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剩余产品换个方式再次回到剥削阶级手中。于私而论,对童先生的质疑,对我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学习过程,学、问,学、问,于斯乃进。
[107]根据这些论述和现有相关知识我们可知:‘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权力‘公共权力‘政治的权力,实际上都是现代中文法学权力一词指代的现象。内在规定性是防止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
我既表谢意,又深感惶恐。所以,严格地说,权力并不是公共利益,它只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而且它必须在遵循公共利益规律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公共利益。
最重要的是对权力的内在规定性完全无感,即为什么需要权力?为什么权力在人类历史的一定阶段才出现?我们在童先生的文章中仅翻到其中的‘一定阶段,就是统治组织得以从剩余产品中提取足够数量用以维持公共机关存在的时段。我想童先生可能主要是针对我这里引的这段话吧。如果童先生说权力是公共利益,进而国有企业是权力。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功能或作用是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一方面是保护事物对立统一的正常运行,即恩格斯所说的秩序。
更让人挠头的是童先生的权力识别实质标准:权力是公共利益、进而公共机关财产的法律表现,它们三者之间可相互转化和还原。由于不太重视权力研究,过去一个多世纪里中文法学有关于权力本质的论说较少见,且往往未被正式地概括为‘说。
你会说这三者可以相互转化和还原,并没有说公产不能转化为私产呀。如果说占有剩余产品就是权力,那么历史上的统治阶级占有剩余产品就有权力了,但这个权力只会为统治阶级服务。
从常识上看,也没有人把国有企业当作国家机关或权力部门。只是把国有企业看作经济组织,而不是政治组织,更不是国家机关或部门,所以需要国家(或权力)来保障。
这样才能使人民得以幸福安定,社会得以正常运行。我倒不是怕出版物不收我的文章,而是新版本可能更精准。这个权力是强大的,因为在恶的对立中占据着有利地位的一方往往是强力的、粗暴的,如果没有一个更强大的力量,难以压制这一强力的、粗暴的力量,从而打断这种恶的对立。倘如此,统治者会乐此不疲,老百姓会苦不堪言。
童先生的意见是这些剩余产品的一部分通过上税的形式由政治组织(即国家)占有,这才形成权力。看他的法学论文,考证之博,溯源之深,条分缕析,细致入微,让人难望项背。
对权力的功能或作用则左右摇摆。当然,童先生这里也说到如果它体现公共利益,这有点挨边了,体现公共利益,或更准确地说实现公共利益,这里隐约可见权力的内在要求(不过,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多有歧义,我们将另外专论)。
下面的这篇小文,是我对童先生法权论诸多疑惑中的一个质疑,算作我今后要逐一发问的一个分论吧。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进入 方宇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权力 。判断一个事物的实质标准,应该是这一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而不是什么相互转化和还原。这里童先生不是说得明明白白吗,统治阶级(我想应包含奴隶主、地主、资本家)作为剩余产品的占有者,一直受到权力的青睐,得到特别的保护。
[1]在这些稍欠深入和尚欠准确的学说之后,童先生提出了自己的权力本质说:权力起源于经济发展得以形成剩余产品后统治组织从中提取的公共部分,但权力的来源则因时代和政体的不同而异。这个力量就是权力,就是国家。
这样的话,这是不能说明权力的内在规定性的。[6]国有企业是妥妥的权力或权力部门,你看,国有企业是公共财产支撑的,是体现公共利益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是受到法律首肯的······,无论从那方面打量,都符合童先生的权力实质标准。
他还说‘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4] 因为童先生说,权力体现法定公共利益而不是体现个人或法律地位相当于个人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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